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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:网店雇“水军”恶意差评最高罚3万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3-09-13   浏览次数:1444
核心提示:国家工商总局昨起通过官网对最新修订的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征求意见,其中,网店经营者雇用水军虚构销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、请差评师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将被明确禁止。  征求意见稿规定,从事网络商品

  国家工商总局昨起通过官网对最新修订的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征求意见,其中,网店经营者雇用水军虚构销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、请差评师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将被明确禁止。

  征求意见稿规定,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,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。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,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,但应提交其姓名、有效身份证明、住所地、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。

  考虑到目前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网络市场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、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,拟禁止从事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其中强调,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,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;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,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;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,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等。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。

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网络商品经营者、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,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,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。网络商品经营者、有关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,不得泄露、篡改、毁损,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,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。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,最高处3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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